1、 融資租賃有哪些常見的形式?

答:融資租賃有下列一些常見的形式,這些形式在外商投資的租賃公司的業(yè)務實踐中,已有不少成功的案例。

(1)    直接租賃  出租人直接從國際金融市場籌措資金,按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參與,至少由兩個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購買合同)構成的方式完成交易。這是融資租賃的最普遍的一種形式。

(2)    聯(lián)合租賃  直接租賃的一種特例。如果某租賃項目的金額過大,出租人A從本身的融資能力、資產結構及分散風險等因素出發(fā),在對項目進行審查后,統(tǒng)一接受項目,但只愿意作部分融資。出租人B對出租人A所作的該項目審查結果表示信任,并且愿意對其余的部分融資,雙方簽訂《聯(lián)合租賃協(xié)議書》共同作出租人,這樣就構成了聯(lián)合租賃(見下圖)。

 
圖示  聯(lián)合租賃的交易關系

 

聯(lián)合租賃有以下特點:①承租人不變,但出租人可能有A,B等多個;②承租人在交易中,只和出租人A打交道。出租人A負責項目的審查、合同準備、與其他出租人聯(lián)系等多項事物,成為牽頭人。其他出租人按《聯(lián)合租賃協(xié)議書》付給牽頭人一定的牽頭費。③各出租人享受同樣條件的權益,按出資比例分配租金;如果出現風險,則按出資比例各自承擔相應部分的責任。

(3) 轉租賃  出租人A根據承租人(用戶)的要求,先以承租人的身份從出租人B處租進物件,然后再以出租人的身份轉租給承租人的一種租賃方式(見下圖)。

  出租人B可以是境內的租賃公司,也可以是境外的租賃公司。境內的出租人A因分散風險等原因,不愿意直接做這個項目;而境外的出租人B只有通過境內的出租人A才有可能進入我國的融資租賃市場。出租人A又稱為轉租人。轉租人既不是出資方,又不是最終用戶,其實際作用是信用中介人。


 


(4)回租  物件的所有人將該物件賣給出租人,出租人支付了貨款后取得了該物件的所有權。然后,物件原所有人以承租人的身份,向出租人租賃該物件,根據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限內分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直至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權(見下圖)。

回租給物件所有人的提供了融資的便利,解決了其流動資金不足等短期困難。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以后,出租人用外匯(中外合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可能只有外匯)購買承租人的進口物件,需要取得承租人當地外匯管理局的批準。


 


(5)綜合租賃  是將融資租賃與某些貿易形式相結合的租賃形式。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曾經采用“三來一補”等貿易方式,促進了技術裝備的引進和產業(yè)結構的調整。融資租賃與“三來一補”相結合的方式(見下圖),例如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對外加工裝配相結合等交易方式也有開展。海關總署曾經對這些租賃享受與“三來一補”同樣的免稅待遇,專門發(fā)過通知。
隨著“三來一補”的減少,特別是稅制改革的深化,綜合租賃的開展已經很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