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租賃業(yè)務時,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常見的增信措施。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等情況發(fā)生時,直接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應收賬款債務人資信情況良好,應收賬款質押就可以起到保障融資租賃公司獲得回款的作用。關于應收賬款質押操作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及防控,有三個問題比較常見。
一、為什么要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fā)送通知書并取得回執(zhí)
法律風險
融資租賃公司實現(xiàn)應收賬款質押權時面臨的最大風險就在于應收賬款債務人提出抗辯。例如:應收賬款債務人不認可應收賬款真實存在,或者提出其已經(jīng)支付了應收賬款,或者交易合同已經(jīng)被變更、解除,或者應收賬款已經(jīng)被免除或抵銷。應收賬款債務人還可以提出交付的產(chǎn)品、服務不合格,應收賬款的付款條件不滿足或者應當扣減等。
因為融資租賃公司不了解應收賬款交易合同實際簽訂及履行情況,因此只要應收賬款債務人提出以上任何一種抗辯,法院就難以支持融資租賃公司要求該應收賬款債務人支付應收賬款的請求。
取得應收賬款債務人回執(zhí)是應對抗辯最有效的手段
應對應收賬款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fā)送通知書并取得回執(zhí)。在回執(zhí)中,應收賬款債務人需要向融資租賃公司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并同意嚴格按期、足額履行付款義務,不因任何理由提前預付、延遲或停止支付質押之應收賬款,且基礎合同不得變更,應收賬款不得抵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以現(xiàn)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后,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jīng)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在中登網(wǎng)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是否可以替代應收賬款債務人回執(zhí)
中登網(wǎng)登記的作用
在中登網(wǎng)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質權設立。如果出質人以同一應收賬款給不同的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多個應收賬款質押,各債權人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取得應收賬款。也就是說,中登網(wǎng)登記只有兩個作用,第一是設立質權,第二是在多個債權人之間確定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shù)南群箜樞颉?/P>
中登網(wǎng)登記不能替代應收賬款債務人回執(zhí)
應收賬款債務人并沒有查詢應收賬款是否被質押的義務,因此在中登網(wǎng)上做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不能視為通知了應收賬款債務人,更不能對抗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抗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僅以已經(jīng)辦理出質登記為由,請求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三、融資租賃公司能否直接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起訴
實踐中還有一個常見疑問:融資租賃公司并沒有受讓應收賬款,只是獲得了質押權,能否直接起訴應收賬款債務人?這個答案是肯定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在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時,直接起訴應收賬款債務人,請求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只要應收賬款債務人確認過應收賬款的真實性,融資租賃公司就可以獲得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雖然《民法典》頒布后,上述司法解釋被廢止,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該審判思路延續(xù),融資租賃公司仍然可以直接起訴應收賬款債務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一條,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后,質權人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請求就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