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的“第一案”
2021年3月,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全國首例正面認可著作權作為融資租賃物的判決(案號:(2020)津0116民初27378號)。
該案中,出租人某融資租賃公司以電視欄目的著作權為標的物,與承租人簽訂《售后回租賃合同》,后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引發(fā)訴訟。法院最終認定該融資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支持了出租人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這一判決打破了傳統(tǒng)融資租賃以設備、車輛等有形資產作為標的物的固有范式,首次通過司法途徑確認了無形資產的適格性。但法院亦強調,租賃物性質僅是認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基礎要素之一,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真實法律關系的認定仍需結合租金構成、權利歸屬等綜合判斷。
▷該案判決揭示了法院對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的核心審查邏輯
1、從租賃物的性質來看
法律并未對租賃物的性質加以限定,亦無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著作權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進行否定。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出臺的《融資租賃公司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备鶕鲜鲆(guī)定,租賃物雖然原則上應為固定資產,但并未完全將著作權排除在租賃物范圍之外。
2、從租賃物的價值來看
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涉案著作權的市場價值進行了評估,雙方均認可該估值,亦無相反證據證明租賃物的價值存在低值高估的情形。
3、從租金構成來看
案涉租金系由租賃物購買價款及合理利潤組成,符合法律規(guī)定。
4、從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來看
雙方已在國家版權局辦理了著作權轉移變更登記;而承租人也已取得案涉著作權的使用權并依約向出租人支付了部分租金,符合融資租賃權利義務關系。
▷關于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物的監(jiān)管與司法現(xiàn)狀:矛盾與突破并存
1、監(jiān)管規(guī)則
根據銀保監(jiān)會2020年下發(fā)的《融資租賃公司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融資租賃物應符合以下條件:(1)為固定資產,但另有規(guī)定除外;(2)權屬清晰,真實存在;(3)能夠產生收益;(4)租賃物不得為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相比于原銀監(jiān)會2014年發(fā)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暫行辦法》在明確“租賃物為固定資產”外,還增加了“另有規(guī)定除外”的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為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留下了適用的可能性。
如,2023年10月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發(fā)布施行的《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qū)融資租賃發(fā)展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融資租賃公司按照規(guī)定開展專利權等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yè)務的,應當取得租賃標的相關權利,建立健全適應無形資產特點的價值評估和定價體系,合理確定租金水平”,該條以地方性法規(guī)的形式,明確允許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可以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為后續(xù)的司法審判工作提供了指引。
2、司法裁判的兩極分化
1、否定性立場:最高人民法院在《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曾指出,以商標權、專利權及單純的軟件作為租賃標的物,其實質關系多為知識產權的質押或許可使用,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雖然該書不是司法解釋,但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出版物,仍對各地的司法實踐產生了一定影響。
2、支持性判例:除天津首例外,福建、北京等地法院在近年判決中逐步認可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的合法性。如2025年4月14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就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告某設備公司、某技術公司、吳某專利合同糾紛一案的判決中,法院認為:從合同實際履行來看,雙方不僅完成款項交付,實現(xiàn)了“融資”,并就“融物”中的涉案專利進行特定化,辦理了完整的法律手續(xù)予以公示,故涉案合同構成專利融資租賃合同。
▷法律風險及應對策略
1法律風險
1、存在合規(guī)性風險
對融資租賃公司而言,將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租賃物不僅需要面臨監(jiān)管機關的監(jiān)管,還要面臨司法層面的合法性審查。盡管隨著中央和地方層面不斷釋放積極信號,司法裁判的態(tài)度開始日益轉變,但目前的法律仍未明確規(guī)定無形資產屬于適格租賃物,以無形資產開展融資租賃缺乏上位法的支撐,將存在合規(guī)性風險。
2、因“低值高估”而被否定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風險
無形資產的價值存在難以公允認定的情形,即便是通過評估確定價值,不同的評估方法產生的價值差異很大,仍存在被法院認定為低值高賣的風險。
2應對策略
1、租賃物選擇應重點把握“權屬清晰、特定化、能夠產生經濟價值”等關鍵屬性,同時結合司法裁判選取有較多判例支持的無形資產。
權屬清晰:盡量選擇已辦理權屬登記的租賃物,因其具備普適的公示效力;
特定性:租賃物需明確具體,如專利要明確技術特征、實施范圍及權屬,著作權要明確作品具體內容等,避免“泛化”租賃物;
經濟價值:租賃物應具有可評估的經濟價值,能產生穩(wěn)定現(xiàn)金流以覆蓋租金,且租金構成應合理,體現(xiàn)“融資成本+合理利潤”。
2、租賃物價值應以多種方式進行評估認定
實踐中應當允許當事人通過合理議定、第三方評估等多種方式確定租賃物價值,同時評估方法要科學合理,評估結果要客觀公正。